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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来源:政法科 作者: 时间:2024-01-12 09:19:05.0 浏览人次

  2024年1月8日,安阳市水利局、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安阳市交通运输局、安阳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印发〈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安水〔2024〕3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公众理解上述规范性文件,现就《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3年5月3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该《条例》的有效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利局等四部门制定出台了《裁量基准》。

  二、制定过程

  市水利局于2023年10月启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2023年10月27日 召开了由市司法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局和农业农村局参加的《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协调会,2023年11月1日至12月5日,在安阳市水利局网发布<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其间,分别书面征求了执法单位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局和农业农村局意见,均无意见。12月5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4年1月3日召开了《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裁量基准专家论证会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月8日局党组会进行了集体研究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分别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裁量基准》分别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市农业农村局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坚持原则、裁量基准采用的方法、包含的因素,计算公式等内容,对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5类裁量阶次的适用情形全部罗列明确。

  市交通运输局和农业农村局根据违法行为、相关法定依据和适用条件,分别规定了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链接:关于印发《安阳市南海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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