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占河道设计洪水位断面百分之五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优先运用提醒、告诫、约谈、建议等方式进行引导 | |
2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预计强行拆除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优先运用提醒、告诫、约谈、建议等方式进行引导 | |
3 | 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未全部拆除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优先运用提醒、告诫、约谈、建议等方式进行引导 | |
4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优先运用提醒、告诫、约谈、建议等方式进行引导 | |
5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五条 | 种植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排除阻碍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优先运用提醒、告诫、约谈、建议等方式进行引导 | |
6 | 围垦水库、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围垦水库、湖泊或者河道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排除阻碍或者未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或者排除后不符合要求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7 | 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未消除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8 | 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9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条;《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没收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0 |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停止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1 | 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处罚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内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2 | 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3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4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的,赔偿损失,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5 | 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 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6 | 在河道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 | 在堤防上铲草、放牧、晒粮和在行洪滩地种植高秆作物的,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的,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7 | 毁坏大坝的水文、测量、通信、动力、照明、道路、桥梁、消防、房屋等设施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造成危害或损失较轻的,赔偿损失,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8 | 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对正常运行造成一定影响的,赔偿损失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19 |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批准的方式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库叉、鱼塘、房屋等设施以及在库区内围垦、弃置垃圾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期限内未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现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20 | 未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停止违法行为,且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21 | 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22 | 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23 | 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罚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24 | 在小型水库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25 | 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对水库安全运行活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26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27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2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取水工程在建或者已建成尚未取水,停止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29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条例》第五十六条 | 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在十万元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30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实际取水量超出限制取水量百分之三十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31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转让取水量占批准取水量百分之十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32 | 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33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到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地下水取水工程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地表水取水工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34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35 | 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的 |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36 |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37 |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或者全部承担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38 |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处罚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39 |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40 | 侵占、损毁输水渠道(管道、河道)、堤防、护岸 |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41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42 | 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 《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 | |
43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44 |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理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45 |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条 | 取土、挖砂、采石等在一百立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46 |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47 | 不符合从事水文活动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条 | 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五万元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48 | 拒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对水文监测成果造成一定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49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 | 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下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0 |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1 | 未经水文机构同意,擅自在水文监测断面、过河监测设备、观测场的上空架设线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 | 停止违法行为,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2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3 | 城镇、工矿区、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的经营、管理者,在防汛期间拒不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4 | 项目法人违反规定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十八条第二款 | 未造成损失,在限期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项目法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5 | 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河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九条 | 未造成损失,在限期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有关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6 | 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处罚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 在规定的限期内全额退赔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一倍的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7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58 | 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无违法所得,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容缺执法 行政告诫 |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