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2024年4月17日,安阳市水利局、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安水〔2024〕17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执法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3年11月30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该《条例》的有效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利局联合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制定出台了《裁量基准》。
二、制定过程
市水利局于2024年2月份启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起草工作,2024年3月12日至4月12日,在安阳市水利局网发布《安阳市水利局关于征求<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其间,书面征求了执法单位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4月7日召开了《安阳市卫河保护条例》裁量基准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4月15日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同日市水利局党组会进行了集体研究并通过。
三、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裁量基准》主要根据四类违法行为、相关法定依据和适用条件,分别规定了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行政处罚分别由安阳市水利局和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卫河河务局行使。